申命記 第25章
1. 「人若有爭訟,來聽審判,審判官就要定義人有理,定惡人有罪。
2. 惡人若該受責打,審判官就要叫他當面伏在地上,按著他的罪照數責打。
3. 只可打他四十下,不可過數;若過數,便是輕賤你的弟兄了。
5. 「弟兄同居,若死了一個,沒有兒子,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,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,娶他為妻,與他同房。
6. 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,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。
7. 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,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,說:『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,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。』
8. 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,他若執意說:『我不願意娶他』,
9. 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,脫了他的鞋,吐唾沫在他臉上,說:『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。』
11. 「若有二人爭鬥,這人的妻近前來,要救他丈夫脫離那打他丈夫之人的手,抓住那人的下體,
15. 當用對準公平的法碼,公平的升斗。這樣,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,你的日子就可以長久。
16. 因為行非義之事的人都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。」
17. 「你要記念你們出埃及的時候,亞瑪力人在路上怎樣待你。
18. 他們在路上遇見你,趁你疲乏困倦擊殺你儘後邊軟弱的人,並不敬畏神。
19. 所以耶和華你神使你不被四圍一切的仇敵擾亂,在耶和華你神賜你為業的地上得享平安。那時,你要將亞瑪力的名號從天下塗抹了,不可忘記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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