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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命記 第21章


1. 「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遇見被殺的人倒在田野,不知道是誰殺的,

2. 長老和審判官就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,

3. 看哪城離被殺的人最近,那城的長老就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,

4. 把母牛犢牽到流水、未曾耕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

5. 祭司利未的子孫要近前來;因為耶和華你的神揀選了他們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所有爭訟毆打的事都要憑他們判斷。

6. 那城的眾長老,就是離被殺的人最近的,要在那山谷中,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,

7. 禱告(原文作回答)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

8. 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流血的罪必得赦免。

9. 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們中間除掉流無辜血的罪。」

10. 「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,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們去。

11. 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,戀慕他,要娶他為妻,

12. 就可以領他到你家裡去;他便要剃頭髮,修指甲,

13. 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裡哀哭父母一個整月,然後可以與他同房。你作他的丈夫,他作你的妻子。

14. 後來你若不喜悅他,就要由他隨意出去,決不可為錢賣他,也不可當婢女待他,因為你玷污了他。」

15. 「人若有二妻,一為所愛,一為所惡,所愛的、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。

16. 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,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,

17. 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,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;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,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。」

18. 「人若有頑梗悖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懲治他,他仍不聽從,

19. 父母就要抓住他,將他帶到本地的城門、本城的長老那裡,

20. 對長老說:『我們這兒子頑梗悖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

21. 本城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,以色列眾人都要聽見害怕。」

22. 「人若犯該死的罪,被治死了,你將他掛在木頭上,

23. 他的屍首不可留在木頭上過夜,必要當日將他葬埋,免得玷污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為業之地。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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