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 第12章
1. 「你們存活於世的日子,在耶和華你們列祖的神所賜你們為業的地上,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些:
2. 你們要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,無論是在高山,在小山,在各青翠樹下,都毀壞了;
3. 也要拆毀他們的祭壇,打碎他們的柱像,用火焚燒他們的木偶,砍下他們雕刻的神像,並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。
5. 但耶和華你們的神從你們各支派中選擇何處為立他名的居所,你們就當往那裡去求問,
6. 將你們的燔祭、平安祭、十分取一之物,和手中的舉祭,並還願祭、甘心祭,以及牛群羊群中頭生的,都奉到那裡。
7. 在那裡,耶和華你們神的面前,你們和你們的家屬都可以吃,並且因你手所辦的一切事蒙耶和華你的神賜福,就都歡樂。
8. 我們今日在這裡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,你們將來不可這樣行;
9. 因為你們還沒有到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安息地,所給你的產業。
10. 但你們過了約但河,得以住在耶和華你們神使你們承受為業之地,又使你們太平,不被四圍的一切仇敵擾亂,安然居住。
11. 那時要將我所吩咐你們的燔祭、平安祭、十分取一之物,和手中的舉祭,並向耶和華許願獻的一切美祭,都奉到耶和華你們神所選擇要立為他名的居所。
12. 你們和兒女、僕婢,並住在你們城裡無分無業的利未人,都要在耶和華你們的神面前歡樂。
14. 惟獨耶和華從你那一支派中所選擇的地方,你就要在那裡獻燔祭,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。
15. 「然而,在你各城裡都可以照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福分,隨心所欲宰牲吃肉;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,就如吃羚羊與鹿一般。
17. 你的五穀、新酒,和油的十分之一,或是牛群羊群中頭生的,或是你許願獻的,甘心獻的,或是手中的舉祭,都不可在你城裡吃。
18. 但要在耶和華你的神面前吃,在耶和華你神所要選擇的地方,你和兒女、僕婢,並住在你城裡的利未人,都可以吃;也要因你手所辦的,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歡樂。
19. 你要謹慎,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丟棄利未人。
20. 「耶和華你的神照他所應許擴張你境界的時候,你心裡想要吃肉,說:『我要吃肉』,就可以隨心所欲地吃肉。
21. 耶和華你神所選擇要立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,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,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,可以隨心所欲在你城裡吃。
22. 你吃那肉,要像吃羚羊與鹿一般;無論潔淨人不潔淨人都可以吃。
23. 只是你要心意堅定,不可吃血,因為血是生命;不可將血(原文作生命)與肉同吃。
25. 不可吃血。這樣,你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得福。
26. 只是你分別為聖的物和你的還願祭要奉到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去。
27. 你的燔祭,連肉帶血,都要獻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。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華你神的壇上;平安祭的肉,你自己可以吃。
28. 你要謹守聽從我所吩咐的一切話,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善,看為正的事。這樣,你和你的子孫就可以永遠享福。」
29. 「耶和華你神將你要去趕出的國民從你面前剪除,你得了他們的地居住,
30. 那時就要謹慎,不可在他們除滅之後隨從他們的惡俗,陷入網羅,也不可訪問他們的神說:『這些國民怎樣事奉他們的神,我也要照樣行。』
31. 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這樣行,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,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,獻與他們的神。
32. 凡我所吩咐的,你們都要謹守遵行,不可加添,也不可刪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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